
「服務程序」
1、提交成立登記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成立的文件、《社會團體名稱核準申請書》。
2、憑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到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地方刻制印章。
3、憑《臨時開戶聯系單》到銀行開設臨時賬戶,聯系社會驗資機構出具驗資報告。
4、提交《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申請書》、辦公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材料、章程、會員名冊等全部真實有效材料。
5、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全部材料、現場勘查辦公場所,合格后發放同意成立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書。
6、憑登記管理機關的批復和登記證書審查表,到市政務服務中心民政窗口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8、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到銀行開設正式賬戶。
株洲市民政局監察室
{ 28685505 } 投訴電話
株洲市民政局 28685521
天元區民政局 28665636
「受理條件」
一、申請成立社會團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可在民政部門直接登記)。
2、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3、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6、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開辦活動資金3萬元以上。
二、申請成立登記社會團體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成立登記的報告。
2、領取并填寫《社會團體名稱核準申請書》。
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成立的文件。
4、社會審計機構的驗資報告。
5、領取并填寫《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申請書》(貼照片、身份證復印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蓋章)。
6、辦公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材料。
7、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章程按株洲市民政局網站《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8、社會團體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名冊。
三、社會團體申請辦理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務范圍、活動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變更登記、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加蓋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社會團體申請報告。
2、加蓋會章的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變更的文件。
4、社會審計機構的清算審計報告。
5、領取并填寫《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將《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交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重新制發新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如社會團體名稱變更,需交回印章重新刻制。
四、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加蓋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社會團體申請報告。
2、加蓋會章的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4、社會審計機構組成的清算組織起草的清算報告書。
5、由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組成的清算組織起草的清算報告書。
6、領取并填寫《社會團體注銷登記表》。
7、登記管理機關收回《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印章、票據等。
「服務時限」
1、受理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全部有效材料齊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受理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全部有效材料齊全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2、受理工作咨詢當日處理完畢;受理社會投訴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受理群眾來信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收費標準」
根據湘財綜〔2008〕63號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社會團體登記費。
「法規依據」
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省、市人民政府文件
責編:張臻
下載APP
分享到